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 第十章 通用航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十章 通用航空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