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 第十章 通用航空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十章 通用航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十章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