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