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三节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三节 飞行保障 第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八十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归航路。 第八十四条 航路上应当设置必要的导航、通信、气象和地面监视设备。 第八十五条 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八十六条 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第八十七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 第八十九条 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递优先提供服务。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