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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二节

第七章 空中航行

第二节 飞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第七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第七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不得飞入禁区;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飞入限制区。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八十条 飞行中,民用航空器不得投掷物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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