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民用机场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

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

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