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