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