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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第一百九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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