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本法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 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