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