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
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市上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