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已取得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的企业,因生产、维修的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或者维修许可证书。 第二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