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