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