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