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