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