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2011年)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三)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