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 第七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 (四) 第七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三)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