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