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十七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喷涂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在民用航空器上的位置、尺寸和字体,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第十九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耐火材料制成的识别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