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