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

审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

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

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

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

核安全监督员由国家核安全局任命并发给《核安全监督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