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二节 代理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