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