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