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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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