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