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