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