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