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