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