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