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