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