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5.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