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