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