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