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