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七章 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七章 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三节 目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