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