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节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