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