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