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