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八百九十八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八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