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八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