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七百四十八条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