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七百四十八条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